学院章程-凯发k8官网下载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四章教学科研单位

第五章教职工

第六章学生

第七章交流与合作

第八章理事会、基金会和校友会

第九章经费 资产 后勤

第十章学校标识

第十一章附则

 

 

 

 

 

序  言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是福建省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省属公办高等职业学院,其前身为创办于1866年的中国近代官办第一所高等实业学堂——福建船政学堂。

1999年7月由原福建船政学校、福建交通学校、福建省交通干部学校和福建省公路工程技工学校合并升格为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5月更名为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学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弘扬“精益求精 密益求密”的质量观,锚定聚焦交通、根植福建、辐射全国、走向世界的发展思路,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紧密围绕国家、福建省重大发展战略,秉承船政办学精神,依托行业,立足产业需求,融入交通强国建设行列,着力质量船政、文化船政、创新船政建设,打造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高地和技术技能创新服务平台。服务“一带一路”和福建“六区”叠加建设,主动引领职业教育改革,积极为中国职业教育走向世界贡献船政方案和船政标准;履行社会责任,服务脱贫攻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成为对区域经济和交通运输行业贡献卓著、具备国际竞争力、具有先进文化引领作用的船政特色和世界水平的职业院校。

学院章程2016年6月经《福建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8号(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闽教法〔2016〕48号)予以核准,2020年根据职业教育改革和学院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fujian chuanzheng communications college,英文简称为fjccc。网址是http://www.fjcpc.edu.cn/

第三条 学校校址设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邮编350007),分为首山校区(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80号)、排下校区(地址: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学校经举办者与审批部门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福建省教育厅管理,并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高等教育事业法人单位,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监督与考核,履行办学职责。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思想是铸“权操诸我”之魂、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化“厂校一体”之举、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弘“精益求精”之道、提质培优增值赋能,传“技艺斯通”之韵、德技并修全面发展,效“中西贯通”之法、国际合作标准输出。

第七条 学校的战略目标是成为对交通运输行业和区域经济贡献卓著、具备国际竞争力、具有先进文化引领作用、持续适应社会需要、船政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职业院校。

第八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坚持育人为本,着力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高尚职业道德、质量安全意识、现代工匠精神、船政文化素养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品牌强校、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的使命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的愿景是“促进社会进步”。

第十三条 学校的价值观是“国家至上、以德为先”。

第十四条 学校的校训是“求是自强,求实创新”。

第十五条 学校的校风是“精益求精,密益求密”。

第十六条 学校的教风是“厚德求质,大道求精,言传身教,有教无类”。

第十七条 学校的学风是“手脑并用,德技并臻”。

第十八条 学校的创新理念是“敢为人先,求变图强,不求最大,但求最优”。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九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思政教育贯穿全过程的育人机制,完善评价机制,规范人才培养全过程。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训结合,健全多元化办学格局,推动企业深度参与协同育人。培养服务区域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重点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加强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并重、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人才培养与技术服务相互促进。学校学历教育形式分为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构建并完善“1 x”证书的配套制度,推行学分银行制度、学分互认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服务军民融合发展,建立军地教育资源共享机制,做好面向现、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面向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等生源群体探索建立招生录取新模式。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政策的规定及学校办学实际,按照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的要求,完善规范教育教学标准,自主设置或调整专业,保持专业结构、专业规模和专业发展的合理性、适用性、前瞻性,课程教学注重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

第二十三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及规则,健全科学招生体系,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健全统一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实行教学工作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进行评估,促进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重视学生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推行“学历证书 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即“1 x证书制度”),探索校内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校内学业考核与企业实践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对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并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知行合一、工学结合,大力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校企共同研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建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学标准和教学内容,强化学生实习实训。推动校企全面加强深度合作,主动与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形成校企命运共同体。

第二十八条 学校大力倡导科学研究,面向交通产业高端,围绕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与交通行业系统重大技术难题,打造“产学研创培一体化”技术技能平台,重点打造校企协同创新平台,通过建设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一流职业教育研究中心、省级交通大数据中心,打造一流行业技术与职业教育智库,使学校成为行业人才集聚地和科技创新桥头堡。

第二十九条 学校积极服务社会,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深化政行校企协同创新发展,积极开展应用技术研发,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社会。

第三十条 学校积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传承船政精神,大力传播船政文化,传承非遗项目,打造船政文化品牌,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创新和建设。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自主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二级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 (以下简称“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纪委副书记、组织部、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党委会可确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履行监督专责责任,驰而不息纠“四风”,严肃查处违纪行为,营造良好教育政治生态,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十七 学校实行院长全面负责、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三十八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和二级单位负责人。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对会议所议事项,由院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四)审议教师职称评聘有关学术事项。

(五)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六)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四十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依其章程对学校教学及其管理的指导思想、重大教学改革措施、有关教学工作的长远规划、政策等进行咨询、审议、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议、指导学校专业的设置、调整和建设规划。

(二)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方案,并对完善学校教学管理机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并负责对教材建设立项申请进行评审和验收。

(四)对学校教学改革的方向性决策提供咨询,审议学校各种教学改革方案。

(五)审定、监督、指导学校各类教学评估。

(六)审定学校的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对实践教学进行咨询、指导和监督。

(七)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各专业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项目。

(八)受理有关教学事故的申诉和仲裁。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进行表决。进行表决时,赞同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院长授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凯发k8官网登录vip的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三条 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倾听和反映同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向学校提交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大会提案。

(五)审议或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学代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和无党派人士联谊会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四十六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二级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研究机构、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八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工作措施,积极谋求优质发展,努力做强做优做精。

(二)在学校指导下,负责本部门各专业、师资队伍(专业梯队)建设及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党建思政、学生管理、招生就业等日常事务性工作,推荐二级学院干部人选。

(三)在学校统筹规划下,完成各级各类专业、课程、实训基地等教学建设、改革项目的申报和建设;按学校要求,制定并上报本部门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四)在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开展二级学院间、二级学院与社会间的合作办学和科技服务,提高办学质量。

(五)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九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发挥政治保证作用,负责二级学院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部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二级学院院长行使职权并对二级学院工作履行监督职能,对本部门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第五十条 二级学院设党委(党总支)书记一人、院长一人。党委(党总支)书记为党建和思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院长是二级学院的行政负责人;负责本二级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二级学院可设副书记一人,副院长若干人,协助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二级学院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的最高决策形式,二级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十二条 数据中心、图书馆、质量管理中心、对外交流中心等教辅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和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信息化建设、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职业教育发展研究、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实验实训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任务,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开展。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的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术规范,立德树人,为人师表。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及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素质的第一标准,实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拓宽教师进修渠道,鼓励中青年教师在职攻读高一级学位。为教师参加进修培训和开展教学、科研、创作以及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也为其他教育工作者在职接受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第五十九条 学校坚持以双师型标准建设教师队伍,重视教师的行业企业经历,推行教师每年至少1个月在企业或实训基地实训,实行教师5年一周期的全员轮训制度,提高专业实践教学能力。“双师型”教师(同时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总数应超过一半。

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从行业企业聘请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来校担任兼职教师或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推动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学校教师双向流动,形成专兼结构合理、具有专业理论水平高、教学和实践经验丰富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六十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一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章  学生

第六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四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学习证明。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增强“四个自信”,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对学校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或认为重大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可以要求听证。

第七十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第七章  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事业组织、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合作。建立健全职教集团、产业学院的运行机制,构建校企合作命运共同体,实现资源共建共享。与规模企业开展全方位深度合作,推广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大力推行面向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校企协同育人成效显著,合作办学质量不断提升。

第七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国(境)外高校、教育培训机构、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输出中国职业教育标准和船政文化品牌,开展学术研讨、信息共享、教师研修、学生互培等交流合作活动,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自身能力,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积极开展面向中西部地区高职院校及本地中职学校的对口支援。

第八章  理事会、基金会和校友会

第七十四条 学校成立理事会,加强与政府、行业、企业合作,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的办学体制,进一步强化产教对接、校企合作,坚持知行合一、工学结合,在合作办学、人才培养、师资交流、就业创业、职业培训、技术创新、实训基地、职业技能鉴定、教育信息、产教融合、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加强合作,精准服务区域发展需求,实现学校教育和区域产业发展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学校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五条 学校设立基金会,接受社会自愿捐赠,开展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奖励优秀的师生,资助改善学校教学条件和面向基层开展社会服务活动,资助基金会同意的其他公益项目。学校基金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努力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校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经费 资产 后勤

第七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政策保障。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七十八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学校的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一条 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八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

圆形套双圆徽标,以白底蓝字为主调,外环上方为“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校名、下方为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的英文大写;内环中间是桥墩图形象征坚实的桥梁、上方为5个长条形象征书本、下方为“1866”和一条水波形状(其中“1866”字样代表学院创立时间),寓意知识方舟乘风破浪。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教职工徽章:

学生徽章:

第八十五条 校歌是《开创灿烂的未来》(附后)。

第八十六条 校庆日为每年的12月23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务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后,由院长签发,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九条 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对章程进行修订,并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经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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